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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山东省昌邑市华伟肉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次猪肉抽检不合格发布时间:2023-09-13
近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总第423期)。经查,昌邑市宏大市场小高鲜肉店销售的标称昌邑市华伟肉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猪肉(生产日期:2023/6/13),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据了解,挥发性盐基氮是指食品水浸液在碱性条件下能与水蒸气一起蒸馏出来的总氮量,即在此条件下能形成氨的含氮物。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的指示性指标,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破坏的越多,营养价值等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长期食用挥发性盐基氮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中规定,挥发性盐基氮在鲜(冻)畜、禽产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5mg/100g。 通告称,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昌邑市华伟肉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其中,今年7月24日,该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